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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内外:元旦惊魂之夜

时间:2014年10月16日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点击:
 

  (记者  张武平)2014年元月1日,当许多人还沉浸在新年的快乐当中时,在黄桥镇南沙老街上,却发生了一起多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车主受伤不重,而过路人钱蓓佳却成了事故的最大受害者。

  国庆前夕,交通事故受害者钱蓓佳返回老家,但经过事发地点时,依然惊魂未定。2014年元旦晚上九点半钟左右,钱蓓佳走在回家路上,却不曾想到交通事故突然降临。当时两个车子相互一撞,她就被压在中间,然后两个车子一松开,她就摔倒在地上。

  事故发生后,路边的热心群众拨打了120和110。几分钟后,广陵交警中队民警杨同刚赶到事发现场。民警杨同刚介绍,当时,一辆苏MJB338的轿车由东往西行驶,先撞了路上一个叫钱蓓佳的行人,之后撞到停放在路边王某的苏mKF246轿车,后又撞到黄某正常行驶的苏MKC528的车,民警到现场之后,三辆车子损坏都比较严重。

  在这起事故中,钱蓓佳受伤最为严重,4根肋骨骨折,胸部软组织不同程度受到损伤,住院半个月期间,总共花费了各项医疗费用5500多元。交警在事故处理中,发现肇事司机生某已弃车逃离现场,在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中,生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交警部门依法对他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事故发生后,钱蓓佳与肇事者生某、王某及他们的投保公司进行过多次协调,没能达成一致。于是,钱蓓佳一纸诉状,将生某、太平洋财产公司和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9月15日,曲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生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仍然未到庭,视为被告生某对应诉权利与答辩权利的放弃,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在诉求中,原告提出了各项赔偿费用共计98000多元。原被告双方对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没有异议。双方存在的争议在于事故发生后经济损失如何计算以及保险公司如何赔偿。第二被告说,生某在他们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本起事故中,是多辆车辆的交通事故,各投保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按比例进行分担。

  第三被告则认为,原告钱蓓佳受伤是由生某驾驶的车辆直接造成的,因此他们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本案中,双方在伤残赔偿金上仍然存在较大争议,究竟按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来计算,未能达成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项第5条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农村人口在城镇务工或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话,可以按城镇户口标准计算。

  钱蓓佳说,她一直在老公开的店里负责业务,由于是个体经营,因此没有缴纳相关的保险,即便如此,他们在2011年就在泰兴城区购买了商品房,所以,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应该是65000多元。

  而被告则认为,钱蓓佳提供的证据是丈夫公司的工资发放证据,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认为举证不力。此外,钱蓓佳提供的购房发票和房产证登记日期,至事故发生时未满一年,因此,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此外,双方在误工损失、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伙食补助、营养费等方面的费用进行了辩论。

  按照法律规定,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由于被告生某未到庭,致使本案调解不成。因此,法院将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钱蓓佳82579.8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钱蓓佳7564.44元;驳回原告钱蓓佳的其他诉讼请求。

  曲霞法庭法官徐平提醒,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编后】元旦惊魂之夜,给人们不少启发。谨慎开车须常记,遇到交通事故不能心存侥幸逃逸。还有,各类车主也必须按照规定,停好车辆。与人方便,与己方便,防止留下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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