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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法院推行“一对一”帮教减控青少年犯罪

时间:2011年11月13日来源:泰兴网 作者:admin 点击:
 

  近日,泰兴法院少年庭审理了一起涉少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

  今年4月,陈某在市北城中学对面的某书店门口与周某因纠纷发生打斗。后周某纠集多人与陈某进行殴斗。混战中,被告人陈某持随身携带的自制“T”型利器,向姚某等三人刺去,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考虑到被告人陈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案发时刚满十四周岁,初犯、偶犯,可塑性较强,泰兴法院少年庭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方针,引入恢复性司法制度,实行“一对一”帮教,确立案件承办人又是被告人陈某的帮教人,以积极负责任的行为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一是查明犯罪原因,找准感化点,促使犯罪未成年人悔罪自新。在审前调查中,法官了解到被告人陈某系遗腹子,有一个姐姐,母亲离家出走,姐弟自幼随祖母生活,还有三个五、六十岁的叔叔,都未娶妻。其初中二年级辍学,后在厂里打工。平时在村组表现较好。本次伤害行为系为琐事发生突发性争吵所致。法官积极促成原、被告双方亲属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在庭审教育中,召集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向被告人陈某讲法析理,阐明其行为对双方家庭和个人造成的伤害。宣读了在外上大学的陈某的姐姐写的一封信,通过对过去姐弟相依为命共同生活的回忆,敦促弟弟迷途知返。面对亲情的召唤,被告人陈某当庭留下了悔恨的泪水,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后悔伤害了别人,让家里人伤心,当庭表示要好好改造,不再惹事生非,做一名守法的人,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是做到适度延伸,落实帮教措施,让其融入社会。经询问被告人陈某本人意愿及家长意见,法官主动和当地村委会、社区联系,帮助解决陈某的工作。经过多方的努力,当地村办五金厂同意接收陈某,陈某也可以在这里学到一技之长,通过自己的劳动自食其力。确保陈某工作、生活都有妥善的安置,不致成为社会闲杂人员。

  三是确立回访制度,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陈某被宣告缓刑后,法官对其进行了回访考察,了解对他的监管、教育情况,落实监护人和监管单位的管教责任。同时,根据陈某想学习技术的要求,法官又出面帮助他联系了一所技工学校,经争取学校的同意减免了学费,为陈某重新做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也使他重获家庭和社会的关怀,增强改造的信心,自觉改造,重新做人。

  法官体会:面对思想和心智还不成熟的未成年被告人,审判的目的不仅是要打击,更重要的是教育感化和挽救,“一对一”帮教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教育方式,通过确立具体承办人,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落到实处,坚持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随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动态,从法律角度跟他们谈人生、谈理想,促使他们形成积极向上的、健康的心态。解决他们在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帮助他们学习技能、自食其力,融入到社会。在耐心细致的帮教下,许多缓刑少年都能珍惜来之不易的重生机会,有的掌握了一技之长,用自己的劳动回报社会,有的重返学校,在学业中取得了令人欣喜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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