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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超车后“无接触”,男子为何被判刑?

时间:2024年02月21日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点击:
 

一次习惯性的超车

“无接触”下自己安然无恙

不曾想随即

他人发生了交通事故身亡

最终他等来了一纸判决

到底怎么回事?

 

在日常出行开车,大家难免遇到突然被超车加塞的情况,往往需要及时作出反应,才能避免碰撞或事故发生。

2023年3月27日傍晚,正值下班时间,车辆较多,老易开着小轿车在泰兴某条公路上由西向东行驶,该条公路为双向两车道,老易行驶在路边中间偏右一点。与他同向行驶的有一辆电动三轮车,老时开的,还载着一人。

老易急着回家,没有顾及对面车道情况,直接从左侧超车,但超车到一半,突然发现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重型自卸货车迎面驶来,而右前方路面还停着一辆电动三轮摩托车。

自知自己已经没法继续超车的老易见状,只能立即刹车并减速返回原车道,根本没有顾及旁边老时在驾驶的电动三轮车。

而老时面对自己左侧突然减速的轿车,不得不扭转方向,撞上了货车,驶入公路北侧,发生事故。事故造成老时和车上的乘坐人颅脑损伤受伤死亡。

会车过去后,老易听到了撞车的声音,但认为自己没有与现场其他车辆发生接触,与自己没有关系,于是正常驾车离开了现场。

是真的没有关系么?

老易离去后,公安机关通过货车的行车记录仪视频、路面监控视频等,锁定了老易的身份。

经认定,老易驾车在事发地时,对前方观察不够,侥幸超车,超车前没有看见停在路边捡树枝的电动三轮摩托车,而超车后回原车道没有与老时的电动三轮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老时驾驶电动三轮车载人,遇到突发情况措施不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停在公路南侧的电动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停在路边装树枝)妨害交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老易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情况,但认为自己没有接触,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检察官联合公安民警进行释法说理,老易认可了责任认定并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

最终,老易分别与两名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除保险外另外补偿两人近亲属,取得了谅解。

2023年12月7日,经泰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老易犯交通肇事罪,被泰兴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普法时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具有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如果在没有遵守规则的情况下引起交通事故,不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有些交通行为虽然没有直接接触,但是间接影响行车安全造成事故的,机动车车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未按规定让行,占道超车,违停,随意变道、按喇叭,乱用远光灯的功能等都是导致无接触交通事故高发的交通违法行为。一旦这些交通违法行为成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无论车辆、行人、非机动车之间有无发生碰撞,都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所以,平时驾驶车辆如果要超车,一定要观察好路况,不要任性超车。希望老易的这起案例能给大家以警示和提醒,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文章来源泰兴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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