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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同一房屋投保了双份保险,为何一份赔一份不赔?

时间:2022年09月01日来源:江苏高院 作者:admin 点击:
 

基本案情:

  家住泰兴农村的戴某某建有一栋三间二层楼房,还有六间辅助用房,他为这些房屋投保了农村小额家庭财产保险。

  某日,泰兴市突发雷暴大风和短时强降水天气,戴某某的六间辅助用房受损。戴某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得知,泰兴市应急管理局也在该保险公司为全市范围内约39.23万户籍家庭投保了“团体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然而,“双保险”也不保险——保险公司以该六间辅助用房系违章建筑为由拒绝赔偿。戴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上述两份保险范围内赔偿其损失。

争议焦点:

  案涉受损房屋未办理产权证明及建房审批手续,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

  一、关于戴某某自行投保的农村小额家庭财产保险

  戴某某投保时所签的《泰兴市农村小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方案》中载明,“营业性用房、长期无人居住房屋及畜禽棚为不保财产”,并不包含违章建筑或无产权证明的房屋,上述方案对“房屋”一词未进行明确定义,亦未作出诸如“需具有产权证明”等限缩性质的特别说明。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约定投保房屋需具有产权证明进行抗辩,但其并未向投保人戴某某提供保险条款,戴某某自然无从知晓保险条款有无对“房屋”一词进行解释。因此,保险条款对于保险标的所作的限制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标的“房屋”的理解,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公司应当在农村小额家庭财产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二、关于市应急管理局投保的自然灾害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采购合同中约定:“自然灾害家庭财产综合保险责任范围为在保险期间内,凡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在我市范围内的自住房,因下列原因造成房屋建筑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赔付:……”。同时明确“自住房”的定义为户籍、房屋地址为我市行政区域内且为被保险人实际自住并拥有产权(包括集体产权或无产权但有购房发票)的房屋。

  案涉受损房屋未取得产权证,戴某某亦未提供建房审批手续等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房屋拥有产权,故该受损房屋不属于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范围。且市应急管理局所投保的该保险属于惠及全市居民的保险项目,从公序良俗角度出发,此公益性保险所保障的范围应限于符合法律法规、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就戴某某一户而言,其拥有合法产权的三间二层楼房应在保障范围,而案涉受损的六间辅助用房因未取得合法产权证明,不应纳入该惠民保险项目的保障范围。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戴某某自行投保的农村小额家庭财产保险赔偿限额内进行理赔,驳回戴某某要求在市应急管理局投保的自然灾害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中进行理赔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多地政府为市内居民购买具有惠民性质的财产保险。该类保险有别于一般财产保险,其保险对象体量大(多达几十万户),覆盖面广,如果按一般财产保险做法,即以一对一的方式就每户具体的财产状况进行摸排登记、单独签署保单,显然不现实。在此情况下,将对保险标的的审查义务完全分配给保险公司是不合理的,因此,不能将一般商业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的谨慎审查义务当然适用于惠民保险。

  惠民保险是一种具有明显公共性特征的政策性保险,重点在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与实现,并且社会利益是其最为根本的价值指向,因此,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的范围应相对于一般商业保险做严格的限制,所保障的范围应限于符合法律法规、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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